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页(485字)

简称计划法。国家制定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计划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编制、审批、执行、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法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里因计划而产生的经济关系;(2)计划法采用行政方法进行调整的直接控制和采用经济调节方法进行调整的间接控制相结合的调整手段;(3)计划法是确认和实现计划决策权和计划管理权的法律。计划法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化而建立起来的崭新的、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国民经济法体系中带有全局性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为保证计划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计划法规,如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1952年)、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暂行办法(草案)(1953年)、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的意见(1983年)等。1984年8月3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这是一项指导计划体制改革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正在草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