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页(397字)

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1)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环境保护法这个新兴的法,在世界各国名称大同小异;美国一般称为“环境法”;日本起初称为“公害法”;欧洲一般称为“污染控制法”,原苏联称为“自然保护法”。我国在实施1979年9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于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1次会议通过,并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方针、任务、基本原则和制度、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环境监督管理、环保的组织机构和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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