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页(505字)

一国根据协议派驻对方国家某城市或某地区行使某些官方职务的政府代表。一般分设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我国设总领事、领事、副领事三级。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的主要职责有:(1)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和法人的利益;(2)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状况及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等;(5)管理侨民事务及协助管理本国的船舶和飞机及某些行政性事务等。领事在执行职务时,一般是同地方有关机关联系,它受本国驻在该国的外交代表和本国外交部的领导。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互惠协议,领事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通常包括:领事办公处所、档案、因公来往的文书和电报不受侵犯和检查;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有权使用通讯密码;免除役务和直接税;享有一定礼遇等。但如领事犯有严重罪行时,驻在国得依法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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