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页(457字)

又称法律抵触。对同一法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各异。例如,经济合同的订立,英美法规定,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而德国民法典规定,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在处理是否可以撤回要约的问题上,英美法同德国法规定的不同,就形成了法律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对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有必要适用外国法,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2)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是各国制定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国际私法),指明某种法律关系适用何国法。或者缔结统一冲突规范或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公约。前者如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后者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就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或称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法律是区际私法或准国际私法。参见“冲突法”、“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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