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页(568字)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对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范围指某个冲突规范适用于何种法律关系,如前一冲突规范中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冲突规范中的范围部分;系属指适用何国法律,前一冲突规范中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为系属部分。冲突规范的特点是只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冲突规范所指明适用某个国家的国内实体法来解决,即间接调整。冲突规范除在国内法中规定外,还可在统一各国冲突规范的国际公约以及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公约中见到。如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因支票而受约束的人,其能力应依其本国法,如其本国法规定适用另一国法律的,则应适用该另一国的法律”。又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章的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其中的(b)项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可分为双边冲突规范和单边冲突规范两种类型。参见“双边冲突规范”及“单边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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