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主权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页(530字)
指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第三世界国家在实践中对国际法的创造性贡献。经济主权的内涵包括:(1)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1974年联大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2)国家拥有对跨国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利,《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提出各个主权国家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3)国家有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偿。”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维护我国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前提下,对于外国投资既予以鼓励和保护,同时又加以管理。这是完全符合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而且也符合当前国际经济关系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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