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页(391字)

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管理各项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1982年宪法第89条第一项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根据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进行。按照该条例规定应采取的具体形式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办法”。但是在行政立法实践上还没有完全统一采用这些名称。此外还有一些为实施法律所颁布的实施细则,一般称为“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在法学理论上泛指国家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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