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页(450字)

地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和发布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另外,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等,也属地方立法范畴。对于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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