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页(412字)

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联系的法律。属地法的对称。国际私法起源于14世纪意大利学者巴塔路斯所首创的法则区别说,当时巴氏将意大利北部各城邦的法则区分为人法与物法。人法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有域外效力,以后发展为今天的属人法,适用于人的能力、亲属及继承等法律关系。19世纪以后,各国对属人法有两种理解:(1)大陆法系的国家,其国际私法多采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智利和秘鲁等;(2)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属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如美国、英国、阿根廷、巴西、丹麦及挪威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条的后半部分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就是适用属人法。参见“属地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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