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页(530字)

美国学者,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897年生,1919年毕业于汉密尔顿学院,1924年、1927年先后在哥伦比亚大学取得硕士、博士学位。1925年至1961年期间在哥伦比亚大学任教,1970年任国际法院法官。曾任美国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美国分会的名誉理事长。国际经济法理论中跨国法理论的倡导者。他认为,对国际法的传统观念应当贯彻随着各国利益的进一步交流而予以调整的原则。国际法本来的含义是指国家间或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国际法一词,不能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个人等活动在内的经济关系,只有用跨国法一词,才能概括当前国际经济关系及其活动的待点。跨国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团体、国际机构和国家所从事的、超越一国国境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由于这种跨国关系的新发展,对具体案件来说,就用不着担心是适用公法还是适用私法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中关于国际贸易、投资、运输、金融等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都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于国家契约的法律以及国际行政法等都是跨国法的分支。杰塞普是哥伦比亚大学跨国法研究中心的主要代表人物,主持出版《跨国法》杂志,其代表着作是1956年出版的《跨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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