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资本开发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页(376字)

联合国经济机构之一。在发展中国家倡议下,经1960年第15届联合国大会决议原则通过。于1966年12月由联大决议而设立。机构设在纽约。主要任务是向不发达国家提供资本援助,尤其是以赠款、或长期优惠贷款的方式协助这些国家扩大其现有资金援助的来源,使那些从原先的开发计划中未能获益的国家在实施小型发展项目上可以立即直接受益。组织机构有执行局,由联大选出24个成员国代表组成,以决定政策问题和批准各项拨款和贷款。资金来源:行政活动费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正常预算项内支付;开展工作所需资金则来自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认捐。1974年以前,认捐额不大,每年100万美元左右,1974年以来,随着资金的大量增加,活动已全面展开。援助项目主要包括发展农业、农村工业、饮水供应、卫生和营养、低收入者的住房、道路和乡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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