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页(618字)

简称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各国政府间民航方面的国际机构。根据1944年12月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1947年4月4日成立。同年10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至1985年5月止,有成员国157个。宗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秩序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技术标准和建议采取的措施作为国际民航公约的技术附件。还主持召开了一系列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制定了旨在保护航空承运人合法权益的公约和议定书,其中包括防止劫机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每3年召开1次。常设机构是理事会,有33个常任理事国。每年开会3次。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还设有欧洲、亚洲和太平洋、中东和南非、北美和加勒比海、南美洲、非洲等六个区域办事处。组织成立以来,制定了各种技术规则和章程,加强了航运的安全,形成了密集的航空服务网络,明确了新一代亚音速喷气机的噪音控制标准,建立了包括飞机上的产权及国际航运费用的国际航空法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统计和研究,以保证和提高民航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获得更大的收益。此外,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援助,每年耗资亿元,派遣几百名专家在世界各地工作。中国是国际民航组织创始会员国,1971年11月19日该组织表示承认中国,中国也于1974年2月15日恢复了在该组织中的活动,同年9月,中国连续当选为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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