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页(593字)

简称海事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政府间海运事务的国际机构。前身为1958年3月成立的政府间海事协调组织(公约在1948年2月拟订)。1959年1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1982年5月22日改现名。1985年有成员127个国家和地区,香港为联系会员。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宗旨和任务:在解决国际贸易的航运技术问题方面同各国进行合作;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航行效率和防止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鼓励各国采用统一标准;处理与之有关的法律问题。组织机构: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1次;理事会,执行机构,由大会选出的32个理事国组成,任期2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还设有海上安全、海上环境保护、法律、技术合作和便利运输等5个专门委员会,主要活动:制定和修改有关海运安全、防止海洋受船舶污染、便利海上运输、提高航行效率及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交流上述有关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海上事故记录;交换情报和科技资料;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海事组织所制定并负责保存的技术公约、规则或议定书已超过30个,其中生效的有22个。1972年该组织恢复中国合法席位,1973年3月1日中国正式参加该组织活动。该组织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援款,在大连海运学院开设亚太地区船员培训中心,并与中国交通部在上海海运学院联合举办过“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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