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国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页(605字)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及有关问题委员会的简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的研究国际货币制度问题的咨询组织,由1972年4月第三届联合国贸发大会通过决议设立。同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同意成立该机构。成员国除10国集团国家外,增加了澳大利亚、印度、巴西、摩洛哥、扎伊尔、印度尼西亚等,共20个国家。任务:讨论国际货币改革方面的问题,负责拟订有关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方案,供基金组织采用。由于各国利益不一,对国际收支调节、国际储备资产管理、给予发展中国家援助等方面问题分歧严重。经过两年多时间争论,20国委员会在1974年6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6次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大纲”,并建议20国委员会结束后另成立临时委员会,继续研讨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20国委员会在发表了《改革大纲》后即告结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该建议,于20国委员会解散后的1974年10月举行的年会上,设立“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由其接替20国委员会负责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工作,对20国委员会拟定的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大纲进行研究讨论,考虑修订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该临时委员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附属机构,由参加国的部长级代表组成,除由基金组织中份额最多的5个国家参加外,还有6个工业化国家和9个发展中国家,所以仍是一个20国委员会。它在基金协定第2次修改后,已成为一个常设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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