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合作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页(499字)

为统一关税制度、简化各国海关手续而建立的政府间协调组织。前身是1947年设立的“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团”。1950年12月该团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制订《设立关税合作理事会公约》、《关于税率表中商品分类税则目录公约》以及《关于征收关税估价公约》等3个关税制度条约,1952年11月开始生效,成立了“关税合作理事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宗旨:研究与关税合作有关的问题;审议征税技术及其经济因素,以统一关税;简化海关手续;确保对其他两个公约的统一解释和应用;提供有关关税条例和手续方面的情报和咨询;监督各种公约的执行并调解纠纷;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最高机构是理事会,下设技术、商品分类税则目录、估价和财政等专门委员会及事务总局。1986年有成员85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机构、欧洲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毛里求斯共同组织和中非关税及经济同盟等,均建立了正式关系。还和与关税问题有关的一切非政府组织进行技术合作并交换观察员。中国于1983年7月加入了该组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