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页(785字)

简称亚行。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性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根据1965年3月在新西兰惠灵顿召开的第21届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现名“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决议,由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地区)合资开办的金融机构。1966年11月在东京召开首届理事会,宣告成立。同年12月开始营业。行址设在菲律宾首都尼拉。宗旨:鼓励政府和个人在亚太地区投资,为该地区的发展计划筹集资金、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帮助协调成员国在经济、贸易和发展事务方面的政策,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和加强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合作。主要业务活动:向成员国(地区)提供贷款,派专家顾问,及开展亚太经济研究等。还为发展项目在各个阶段上提供技术援助。亚行的贷款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基金贷款,期限12-15年,年息7.5%;一种是特别基金贷款,期限25-30年,年息1-3%,条件比较优惠,但这种贷款一般要指定用途和限定由贷款国提供商品和劳务。贷款领域主要涉及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工业、能源、运输与通讯、供水、城市发展、银行、教育和卫生等,其中向能源、农业、运输与通讯贷款最多。截止至1986年底,成员有47个。其中亚太地区国家(地区)32个,西欧和北美国家15个。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全体成员组成,负责接纳新成员、变动股本、选举董事和行长、修改章程等。理事会选举12人组成董事会,总管银行的业务活动,董事会主席由行长兼任。行长主持日常工作,现任行长是日本的藤田真佐夫。亚行最初资本为11亿美元,1978年增至94亿美元,1986年初为184亿美元(其中中国认缴股本约合13亿美元,占股本总额的7%)。除核定资本外,亚行还通过发行债券、成员国捐献和利润再投资等筹划资金。1986年3月10日,亚行接纳中国为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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