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美开发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页(459字)

又称美洲开发银行。以美洲国家为主要成员,向拉丁美洲国家提供贷款的区域性金融组织。1959年4月8日,21个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国在华盛顿签订了建立该行的协议。同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1960年10月1日开业,行址在华盛顿。至1986年2月,成员有43个,其中美洲27个。组织机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1次例会;执行董事会,是常设执行机构,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拉美8人,美、加各1人);行长(总裁)、副行长(副总裁)主持日常事务。法定资本原定1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45%左右,后增至357亿美元(1980年底)。资本来源包括:成员国认缴、在世界金融市场发放债券以及发达国家拨款等。宗旨和任务:集中美洲内外的资金,向成员国政府和公私机构的专门经济项目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以促进拉丁美洲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合作。向非产油国的拉美国家的农业、能源等经济部门或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以使这些国家大力发展经济,减少对外债的依赖;主办美、英、加等国家提供信托基金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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