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页(622字)

为巩固和推进欧洲共同体经济一体化而建立的区域性组织。1971年3月9日,欧洲共同体通过决议,决定从1971年开始,在10年内分3个阶段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联盟的主要目标:协调统一成员国的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全面实现成员国商品、劳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逐步缩小成员国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直至达到固定平价;建立共同体的中央银行,最终发行统一的欧洲货币;建立共同货币储备、资助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由于受西方国家货币金融危机和1974、1975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计划陷于停顿。为了稳定汇率,推动已陷于停顿的一体化进程,1978年12月共同体在布鲁塞尔召开的首脑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的决议,并于1979年3月13日正式实施(英国不参加)。主要内容:(1)创建欧洲货币单位,逐步起结算和储备货币的作用;(2)确定各参加国货币对欧洲货币的中心汇率,该货币必须在其中心汇率上下各2.25%的幅度内波动(意大利里拉的波动幅度为6%);(3)扩大欧洲共同体于1973年建立的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贷款能力,计划到1981年集中各成员国20%的黄金外汇储备和与此等值的本国货币、设立欧洲货币基金。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推动了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进展。但由于成员国意见分歧,欧洲货币基金未能如期建立。1986年2月17日,欧洲共同体9国外长在卢森堡签署了《欧洲一体化文件》,于198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