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立法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页(333字)

适用于我国外资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外资法基础或核心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1)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外国投资都不得损害我国主权的完整性,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不得违背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2)平等互利原则。国家不论大小贫富,一律平等。在投资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不允许附带任何不平等的条件和不合理的要求;同时,又要在不损害我国主权和民族利益的前提下,给外国投资者以一定的优惠,使外国投资者可获得不低于国际平均利润的水平。(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研究有关的国际条约、各国立法和通行的国际惯例,吸收和借鉴其中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有益成分,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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