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3页(483字)

合营企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销售及其定价。根据我国法律;(1)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方式可以是自行出口,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2)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内销产品可按下列途径销售: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列入物资管理部门的分配计划,按计划销售给指定的用户;属于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由物资、商业部门向合营企业订购;上述两类物资的计划收购外的部分,以及不属于上述两类的物资,合营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销售;合营企业出口的产品,如属中国的外贸公司所要进口的物资,合营企业可向中国的外贸公司销售,收取外汇。(3)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实行按质论价,收取人民币。合营企业制定的产品销售价格,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合营企业自行制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