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阿拉伯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4页(1008字)

埃及调整阿拉伯与外国资本在埃及投资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和管理的法律规范。1984年第43号法令颁布。共四章57条。主要规定外国资本的投资方式、投资领域、股权比例、税收,共同风险;阿拉伯与外国投资及自由贸易区管理总署,以及自由贸易区。该法规定,阿拉伯与外国资本,如符合国家总政策和国家计划,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则允许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投资,允许投资的领域是:(1)工业、矿业、能源、旅游、运输等领域;(2)根据期限不超过50年的长期租约(但经总署提请、部长会议批准可以续订50年),开垦荒地并进行种植,以及发展畜牧业和开发水利资源的项目;(3)办公用房建筑项目,超标准住宅建筑项目,以及投资兴建新建筑及与此相关公用事业的城市扩建项目,购置已有建筑或空地不属于本法条款中所规定的“项目”,建筑已有建筑和空地不得与本法中有关投资资本的转让与再输出的规定相抵触。实际的建筑必须在总署理事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国家方面不负腾让此项不动产的义务;(4)投资公司在本法所列举的领域内的投资;(5)活动范围限于经营硬通货交易的投资银行、营业银行和从事分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述银行可以投资于自由贸易区的项目或本国的项目,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内设立的联合项目或外国项目,也可投资于埃及的对外贸易;(6)共同承担风险,埃及资本不少于51%的银行所从事的本国货币流通业务。对用于增加出口,发展旅游业,减少日用品的进口而兴办的项目,以及对需要先进技术或使用享有国际声誉的专利权或商标的项目,都给予特别的优惠。该法规定自由贸易区只能由总署理事会创设,须经部长会议批准。凡公用自由贸易区,不论是全部公用还是部分公用,都要凭总署发给的许可证。对下列作业可发给自由贸易区许可证:(1)存储过境货物、预定出口的本国免税货物及本征进口税的外国货物,所有上述货物不得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内有关禁止某些货物流通的现行法律和法规相抵触;(2)包括本国货物在内的分类、清洗、调配及混合,使自由贸易区存储的货物适应贸易需要而进行的重新包装或类似作业,以及为适应市场需要而对此项货物的加工作业;(3)为发展自由贸易区所必需,因区域的地理位置而受益的一切制造、装配、加标签、加工、修补及其他作业;(4)从事在自由贸易区进行作业所正当需要的、以及以改善自由贸易区内雇员生活为目的的一切贸易。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