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2页(1015字)

调整国际资金流动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包括:国际货币买卖、借贷、收付、结算,以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活动规则。该法既有公法内容也有私法内容,调整的领域广泛,调整的法律关系细微。其渊源不仅包括有关资金融通的国际条约,国际金融组织机构的决议、决定,还包括各国制定的金融立法及金融市场的管理条例。某些在长期国际资金融通活动中形成的惯例,也是国际金融法的渊源之一。17世纪到19世纪,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就颁布了许多金融法规,对国际间的支付和信用关系起了很大促进作用。19世纪末,一些国际组织开始作统一各国票据法的尝试。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和立法进一步加强,签订了几个至今仍被适用的票据统一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金融业的蓬勃发展,国际金融法更加丰富了。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商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统一规定,调整国际金融关系,各国规范金融关系的国内法也日趋完整。但是现存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中也有许多不公平的地方,发展中国家债务人在国际信贷中常处于不利地位。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法制中的地位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际金融法的主要内容有:(1)外汇交易法律制度。包括外汇交易市场长期实践形成的惯例和规则,外汇交易所在国有关限制投机,保证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国内管制立法;(2)国际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包括证券市场长期实践形成的惯例和规则,以及各国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市场的管理法规;(3)国际贷款法律制度。包括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贷款及一般商业贷款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国际金融中心关于资金融通的制度和惯例,以及各国之间关于国际贷款的双边协定和多边条约;(4)国际信贷担保。包括为国际贷款提供担保的惯例以及国际金融中心关于信贷担保的制度和规则,各国之间有关信贷担保的双边协定和多边条约;(5)国际房地产制度。包括房地产融资长期实践形成的惯例,以及各国对房地产市场的管制措施;(6)国际信托制度。包括信托实践惯例和各国国内信托立法;(7)国际租赁制度。包括各种租赁融资所遵循的习惯做法以及各国对租赁融资的立法管制;(8)国际融资争议的解决制度。包括解决国际融资争议的习惯性做法,各国关于解决国际融资争议的国内法管制,国际金融中心或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规则以及各国间关于解决融资争议的双边协定或多边条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