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6页(284字)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指在公司分红和公司清算时分配公司财产方面,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它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优先股的股息率是事先确定的,股息率不随公司经营状况波动。优先股股东领取股息的时间先于普通股股东。(2)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不得不清算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股东处分公司剩余资产。(3)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普通股那样的投票权,只有涉及优先股所保障的权利时,优先股才可有表决权。按不同的划分标准,优先股可分为“累积性优先股”、“非累积性优先股”及“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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