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5页(679字)

1991年5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深圳市的股票发行、交易所必须遵守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该办法是为了促进企业体制改革,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开辟筹措资金的新渠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的具体实际制定的。该办法共八章9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原则及主管机关;第二章,股票,给股票做出定义,并规定了股票票面必须载明的内容,股票面值,股票的类型等;第三章,股票发行,列举了股票发行的方式,规定了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及再次发行股票所应符合的条件,应报送的文件,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股票的销售方式,认购对象,股份种类,股票发行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等;第四章,股票交易,规定了股票交易的方式,上市公司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委托买卖的原则,禁止非法交易的条款等;第五章,证券商、交易所、登记公司,对申请成立证券商的程序及申请书内容,业务范围、变更、停业、解散的程序,证券交易所的性质,组织机构、职能、交易管理,证券登记公司的成立程序、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这些机构须报经主管机关核批的事项等;第六章,主管机关,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对股票管理的职责、主管事项、对管理人员的要求;第七章,罚则,对在股票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程序,及在股票发行、交易、交收、清算、结算和过户登记过程中违反该办法的行为的处罚方法做出了规定;第八章,附则,规定了该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等。该办法是深圳市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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