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1页(182字)

仅吸收外资并且贷款对象都是外国人的主要金融城市。这些城市一般都有许多重要的金融机构,包括不少外国银行,和庞大的外汇市场,并具备良好的通讯设备,以及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所必需的有关机构,如经纪商、会计师、律师等,而且政府对各类金融业务活动又很少干预。较着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有香港、巴林、巴哈、新加坡、巴拿马、卢森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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