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5页(283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贷款的一种,设立于1974年9月,目的是帮助成员国解决较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条件是:(1)基金组织审查确认,申请借款国因经济结构失调或某些阻碍经济增长的因素产生长时期国际收支困难,而这种困难只有靠提供比普通贷款期限更长的贷款才能解决;(2)申请国必须送呈整个贷款期限内有关政策的目标的计划及详细说明,以及今后为实现计划目标而将采取的措施;(3)贷款按贷款国执行计划措施的实债分期发放。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认缴份额的140%,贷款的备用安排期限3年。贷款期限4~10年,在提款后4年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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