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5页(269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贷款的一种。设立于1976年1月,目的是以优惠条件向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信托基金分两期提供,第1期从1976年7月1日起,向61个国家提供贷款,标准是按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300特别提款权单位。第2期从1978年7月1日开始,按1975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520美元的标准向59个国家提供贷款。基金组织综合考察申请国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现状及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可达10年,年利率0.5%,宽限期最多不超过6年,提款后5年半开始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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