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款合同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0页(519字)

国际贷款的贷款人或借款人将贷款合同赋予的权利以及源于该权利的利益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除了公司合并时有例外,一般国际贷款借贷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是不能转让的。借款人权利的转让主要指提款权的转让。由于借款人提款权的转让增加了贷款人重新了解受让人的资信情况的工作量和费用,也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因此常受到明确的限制。贷款人权利的转让比借款人有更多的自由,这是由贷款人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当一国增加税收或采取限制性措施时,贷款人一般可转让其贷款;当违约发生时,贷款人可将其贷款权利转让给拥有借款人存款的第三人,后者可利用冲销方式得到补偿,当借款方将资产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贷款方可将贷款权转让给该另一国的合作者,使当地法院对这笔贷款拥有管辖权,从而跟踪借款人的资产;贷款人在遇到暴乱或商业风险时,可将贷款权转让而避开风险。但是,借款人对于贷款人转让权利是不大愿意接受的,因为这样不易把握贷款人的身份,且可能增加借款人承担预提税的风险。因此借贷双方往往在权利转让方面达成妥协,如规定贷款方在得到借款人事先同意才可转让其权利,借款人不得无理拒绝,或保证贷款人的权利转让不增加借款人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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