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4页(252字)

项目承办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有关承办人同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金融财务支持的协定。项目承办人投资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以从属贷款或自有资金形式,即承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位次贷款或以参与股权方式出资,来充分保证项目公司的清偿能力,或达到规定的财务指标;(2)由承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一笔足以使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项目投资协定是为了保证项目公司的偿债能力而签订的,一般是项目承办人对项目公司作出承诺,然后由项目公司转让给贷款方,作为项目贷款的担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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