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7页(405字)
境内机构向外借用的期限为1年以下(含1年)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主要内容:(1)贷款只能用于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2)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制度。全国性金融机构申请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控制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各银行分行对外借款时向其总行申请短期额度,由其总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由分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监督管理;(3)区域性银行和各省、市、自治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向其所在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短期额度,由省一级外汇管理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的短期额度内审批;(4)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企业集团筹集出口所需外汇流动资金,直接借用一次性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对外谈判和签约。(5)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年度调整,金融机构月平均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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