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7页(312字)

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定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规。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该规定不分章节,共11条。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2)对“外债”下了定义并明确了其范围;(3)“外债登记证”的领取缴销程序及外债专用现汇帐户的开立、注销程序;(4)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办法;(5)该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6)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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