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贷商业风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9页(760字)
因债务人无力偿债引起或由于法律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他人可能的经济损失的事态的风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种商业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国际信贷商业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利率风险。在国际信贷业务中因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2)货币风险或汇率风险。当事人因无法预计的汇率变化而可能承受的外汇损失,如贷出货币与偿还货币不一致时,贷出货币贬值或偿还货币升值都会造成偿还额的减少;(3)信用风险。因借款方可能出现无法按期偿还债务而造成贷款方的损失。信用风险又可细分为一般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公司的破产、倒闭致使公司债务不能偿还的风险属于一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是借款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无法偿债,或因国家外汇短缺致使该国借款公司企业不能偿债;(4)其他商业风险。如管制风险、项目风险等。管制风险是一国主管当局对银行征收存款准备金或征税而可能造成贷款方筹资成本的提高。这种风险是适用法律造成的,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征收存款准备金,而其百分比是由执行机构确定的,后果不易预计。项目风险是项目融资中的特殊风险,如因项目费用超支、基础设施竣工延期、劳动力不足以及技术落后造成的完成风险、因项目产品的市场行情不稳产生的市场风险等等。避免国际信贷商业风险的经济手段有套期保值、转让贷款、提前偿还或延长偿还期等。在法律上最有效的手段是在贷款协定中制定某些保护性条款,如附加利率保护条款、货币保值条款。另外,要避免一般信用风险,还可要求借款方的母公司或所在国政府提供担保,对其进行资信调查,以及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经济指标、先决条件、平等按比例清偿和消极担保条款等。预防国家风险,要通过由国际金融组织提供担保的办法,并可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映其清偿能力的充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