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物权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9页(404字)

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向外国贷款人作的对借款人履行债务保证。适用一般财产法,特别是物权原理,而不受合同法管辖。物权担保是以特定物的价值或某种权利的价值作为担保,如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贷款人便可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利来满足自己的债权,一般比人的担保更可靠。在国际融资中使用物权担保,使贷款人可以行使对项目资产的管理权,阻止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扣押资产。在项目融资、船舶及航空器融资中,物权担保是不可缺少的。国际融资物权担保按担保标的物的性质可分为动产物权担保和不动产物权担保,按担保方式可分为固定设押和浮动设押。贷款人在设立物权担保时必须弄清,担保人对其提供的担保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在担保物上是否还设立了其他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物权是否需要登记以及担保物的处置有何法律限制等问题。设定了物权担保后,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便可拍卖担保物,从其价款收入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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