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之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4页(575字)
国际融资领域中担保方式之一种。从属之债是指一个债权人同意在另一个债权人受偿之前不请求清偿自己的债务。前者是从债权人,其债权为从债权,可由一切种类的债权构成;后者称主债权人,在国际信贷中即为贷款方。从属之债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法律效力,即一旦借款方清偿时,一般要求适用平等的、按比例受偿的法定原则,当事人无权以协议改变之。为此,从属协议常规定从债权人受偿之后将所得部分转交给贷款方,以弥补其不足部分。美国法院认为这种安排并不违反平等原则。(2)清偿方式。一是直接清偿主债,即由借款方在从债务清偿之前直接清偿全部主债务,但在借款方破产或清理时,就有可能因违反平等受偿原则而在普通法国家无效。一是间接清偿主债,即前述由从债权人将所得部分转交给贷款方,但若从债权人受偿之后、转交之前破产或清理,则转交部分就可能列入从债权人本身的清偿资产范围。为此,从债权人常把现在或将来的受偿部分的所有权授予或转让给贷款方。(3)变更和消灭。如果从属之债被视为物权担保,那么主债务的变更就可能免除从债权人的责任,或从债权人首先清偿了主债务而取得代位追索权,其担保责任随之解除。但英美等国的从属协议常规定贷款方可随意处置主债务,而从债权人的义务不变。依照实务惯例,从属协议通常还规定,如果主债务未变更,协议也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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