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5页(901字)

由国家统一控制的对外贸易领导权和管理权。国家通过制定方针政策、法规法令,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把一切对外贸易活动置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之下。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统制的主要法规和有关规定有:(1)进出口许可管理。经国家规定需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必须向国家指定的对外经济贸易行政机关申领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2)进出口企业管理。包括对进出口公司成立的审批、整顿和撤销、公司经营范围的核定、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各方面关系协调等。(3)外汇管理。我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我国国境,都应当遵守我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在我国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我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分局。(4)海关关税。我国海关依照我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5)货物进出监管。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所有货物和运输工具等执行监督管理,并查缉走私。(6)进出口商品检验。我国商检机构依照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7)商标管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依照我国《商标法》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8)涉外经济合同。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我国于1985年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9)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凡进出我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应由代表国家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准进出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