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商品经营管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7页(934字)

我国政府管理出口商品和对外贸易企业经营出口商品业务的基本准绳。我国出口商品实行“少数统一经营与多数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原则。出口商品分为三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属于第一类商品,由指定的一家或几家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或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1990年国家规定的一类出口商品共21种,其中统一经营的有大米、棉花、煤炭、钨砂、原油等15种,联合经营的有棉纱、棉坯布、蚕丝类等6种。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比较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属于第二类商品。1990年国家规定的二类商品共72种,这类出口商品在经贸部统一计划安排和专业总公司全面协调管理下,由各专业总公司和地方专业公司按照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其他各级外贸企业不得经营第一类出口商品,原则上也不得经营第二类出口商品,有关部门的综合性外贸公司经营第二类出口商品,须由经贸部在其经营品种内按一定数量审批,地方(包括经济特区)的综合性外贸公司经营第二类出口商品要严格掌握,也由经贸部审批。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出口商品属于第三类商品。实行按专业或产品类别分工,由经过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有管理有秩序地自主经营。1990年国家还规定,在第三类出口商品中,有17种作为计划列名管理商品,须按经贸部批准的计划额度组织出口。经营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中实行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包括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政府间协定贸易项下的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均按指令性计划管理;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外贸企业经营。有关出口商品分类的经营、协调管理办法,由经贸部制定。各专业总公司和各进出口商会要加强对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各专业总公司重点协调管理好第一、二类出口商品的收购与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等;各商会重点协调管理好第三类出口商品,并协助经贸部做好各专业总公司系统之间有交叉经营的第一、二类出口商品的协调工作。各专业外贸企业必须服从统一的协调管理、对违反者,经贸部及授权单位有权对其实行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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