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质性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2页(346字)

受盘人在对发盘表示接受时,在接受中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发盘的条件。例如,对某些包装方法提出改变,要求提供某些单据。要求增加提供装船样品或某些单据的份数,要求分两批装运或指定装运货物的承运人等。根据传统的法律规则,接受必须与发盘完全相符,而不得作任何变更,否则,即构成还盘。为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尽量促进交易的达成,不因受盘人在接受时对发盘条件作出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即影响合同的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附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除发盘人在不过份迟延的期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更改为准。参见“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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