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易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4页(864字)

进口商或出口商为其购买或出售货物而制订的适用于所有购货合同或售货合同的共性的交易条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简化交易磋商内容,节省磋商时间和费用,提高合同质量,进口商和出口商大都按其经营商品和业务的特点,分别拟制一套适用于每个合同的共性的交易条件。由进口商所制订的上述条件,也可称之为“一般购货条件”(General Conditions of Purchase)或“定购条件”(Conditions of Order);而由出口商所制订者,也可称之为“一般销售条件”(General Conditions of Sale)或“销售条件”(Conditions of Sale)。一般交易条件大都印在进口商或出口商自行设计的格式合同(包括确认书)的背面。有的出口商则将其附印在价目表、报价单、商品目录、说明书及/或样品上,并在对外发送时声明该一般交易条件将作日后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随经营商品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就我国出口企业所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而言,其内容通常有下列几方面:(1)有关预防和处理争议的条件,如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条件;(2)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如:有关品质和数量机动幅度、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投保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提供单据的种类和份数的规定;(3)个别的主要交易条件,如:习惯采用的包装方式及/或通常要求的支付方式,包括开立信用证的种类及其到达期限的规定。一般交易条件只有事先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具有可适用于买卖双方之间所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初,买卖双方应对使用何方的格式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进行商洽,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可通过双方交换函电,由一方向另一方确认同意使用对方所提出的一般交易条件而达成。一般交易条件虽适用于双方日后订立的所有合同,但在洽谈具体交易时,买卖双方可根据各别交易的实际需要,对一般交易条件的某一或某些条件作必要的变更。在此情况下,合同将以经双方同意的变更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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