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后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9页(493字)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视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也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如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合同的履行。例如,当买卖的是特定物,在合同订立后,不是由于买卖双方的过失,该特定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之前灭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买卖的是种类物,即使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只要卖方还有可能从其他地方取得合同规定的货物,他就不能免除履约责任。又如在合同订立以后,政府颁布了禁止出口或禁止进口的法令,也要看该项禁令生效和持续的时间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如何而定。如果政府的禁令并未造成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而只是缩短了履行合同的时间,或延迟了合同的履行,就不得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之后,证明政府的禁令确已影响合同的基础时,才能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为便于执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及其后果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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