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0页(454字)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日期以前,一方当事人以某些迹象表明他将不履约。例如,甲乙双方缔结的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以前将本该交给乙的货物卖给了丙,并交了货,而且事实证明甲不可能再有其他相同货物可以交给乙。按甲方的这种行为,表明了他对乙方的预期违约。按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定:当一方预期违约,受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立即请求赔偿损失;也可视合同为有效,待履约期届满时,针对违约情况进行起诉,但对后种作法,受害方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预期违约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在准备履约或履约中的行为显然表明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在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日期以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例如对方以某种行为表明他认为合同已无效,或者政府已宣布禁令,法律上成为不可能履行等,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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