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2页(565字)
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的发生,合同一方据此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合同经双方订立后,不得由单方任意解除,否则,解除者得负违约责任。如需解除合同,则必须经双方同意。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即可任意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一般有两种情况:(1)任意解除。租用整船的租船人,可以在开航前以给付一定的运费为条件解除合同。在租用部分船舶舱位或件杂货运输的情况下,如果全体租船人或托运人共同在开航前提出解除合同,则其效力与租用整船的情形相同。如果不是全体在开航前提出解除合同,则解除者须支付运费的全额。某些特定情况,例如,船舶或货物因为军事行动有被捕获或者劫夺的危险,货物起运地或者目的地被宣布封锁,由于与双方无关的原因船舶被政府机关扣留,船舶被征用,托运货物被禁止从起运地输出或者向目的地输入等,不论发生在开航前或者开航后,合同双方均可无偿地解除合同。但开航后发生上述特定情况时,承运人应将所运货物卸于原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原定中途停靠港,托运人则应按照已航行里程比例支付运费,并且偿付承运人为货物支付的费用。(2)法定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原因之一,合同即自动终止:船舶灭失;船舶不能修理或没有修理价值;船舶被捕获;货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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