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4页(291字)

提单作为有价证券转让、买卖或据以信贷、抵押的过程。这种转让可分为货物所有权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种。在前者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结付货款,并进行提单背书后即完成转让,而在后者的情况下,双方处于抵押关系,提单持有人收清抵押款项后,应以背书方式,将提单还给抵押人或其指示的合法受让人。提单的转让与一般流通票据的转让不同。提单一经合法转让,背书人即不负连带责任。最后的受让人只能直接向承运人坚持提单内容和条款所载明的权利,并要求交货。提单的转让必须在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前或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办理提货手续时间)之前进行,否则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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