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平衡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8页(244字)

如果所装货物要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租船人应使船舶处于令船长满意的适航平衡状态从一个卸港航行至下一个卸港的条款。根据此条款,租船人应在装货前通知船方,并将拟在先卸港应卸货物的情况准确告知船长,以便船方在先卸港卸完应卸货物后,使船舶保持正常稳性在适航状态下驶往下一卸港。对船方在先卸港卸下货物后,为了使船舶保持适航平衡开往下一港而产生的费用,如捣舱费、重装费等,租船人应予负责,并赔偿船东由于捣舱、重装而产生的提单持有人提出的货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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