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0页(462字)

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说,光船租赁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通常,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担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及条件;船舶检验、保养维修及租金支付;船舶保险、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原则上,出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船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做到克尽责职,使船舶适航。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利益受损时,承租人应负责赔偿。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时,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责赔偿。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条件向出租人还船。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按合同规定的租购费支付完毕后,船舶所有权归于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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