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的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1页(302字)

在集装箱运输中,拼箱货物的索赔处理与普通班轮运输的索赔处理办法相同,而整箱货却有所不同。由于整箱货一般在卸货港交货时不拆箱,只按表面状况交货,如果箱子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的责任即告终止。如果货物存在表面所不能发现的损害,则许多船公司的联运提单规定收到货三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也有一些提单规定在收到货七天之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这种交接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而对货物损害提出的诉讼时效更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为一年,有的规定为十一个月,也有的提单只规定为九个月。如系全损,有的仅规定为二个月,一旦超出规定的诉讼期限,承运人将解除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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