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的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5页(524字)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运单的法律性质是承运人和发货人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也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货凭证。运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2)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3)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4)货物接管地点、日期和指定的交货地点;(5)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6)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其通常性能;(7)货物件数和其特性标志和号码;(8)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9)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10)办理海关和其他手续所必需的通知。除此以外,运单还应包括:(1)是否允许转运的说明;(2)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3)货物价值;(4)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5)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6)有关运输期限的规定等。发货人应对上述事项的准确性负责。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正本三份。运单上的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者如果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的话,可由发货人或承运人盖章代替。三份运单正本,一份交发货人、第二份跟随货物,第三份由承运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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