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下行李票应载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6页(247字)
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在运送行李时,行李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华沙公约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在运送行李时,除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外,承运人必须出具行李票,同时行李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内容:(1)出票地点和日期;(2)起运地和目的地;(3)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4)客票的号码;(5)声明行李将交给行李票持有人;(6)行李件数和重量;(7)托运人在交运时特别声明行李运到目的地后的价值;(8)声明运输应受华沙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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