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8页(794字)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缔约国应采取便利空中航行措施的规定。缔约国通过立法或其他方法在移民、检疫、海关、放行等方面采取对航空器、机组、乘客和货物提供便利的措施,以加速航空器在缔约国领土间的航行。在海关和移民方面,缔约国应依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和建议制定有关国际航行的海关和移民程序。在关税方面,航空器飞抵、飞离或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遵守该国海关规章的条件下,应准予暂时免纳关税;航空器上的燃料、润滑油、零配件、正常设备及机上供应品,在该航空器离开该国领土时如仍留置在航空器上应免纳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税款和费用;运入一缔约国领土的零配件和设备,供装配另一缔约国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上使用,应准予免纳关税,但上述物品应受海关监督和管制。在航空器的遇险和失事调查方面,缔约国应承诺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尽可能采取援助措施,并应准许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登记国的管理当局适时采取救助措施。航空器失事的所在地国对在其国失事的缔约国的航空器应依其国内法,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情况。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失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在工业产权方面,缔约国应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进入或通过该国领土的航空器,就与该航空器有关的专利权的主张扣留该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相关主张或进行干涉,或提出要求缴付保证金。在航行设施和标准制度方面,缔约国应依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随时建议或制定的标准和措施在其领土内提供机场、无线电服务、气象服务及其他航行设施,以便利国际空中航行;应采取和实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建议或制定的有关通信程序、简码、标志、信号、灯光及其他操作规程和规则;并在航空地图和图表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建议或制定的标准出版上进行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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