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政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9页(602字)

万国邮政联盟于1979年10月26日订于里约热内卢,1981年7月1日生效。1979年10月26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该公约,1982年11月25日交存核准书,同时对我国生效。严格地说公约由三部分组成即《万国邮政公约》、《万国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和《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万国邮政公约》共有四大部分,86条。分别是: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函件的航空运输;最后条款。《万国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主要是指各缔约国在参加《万国邮政公约》时所做的保留。全议定书共25条,其签订地点、签订与生效时间完全同于《万国邮政公约》。该议定书与《万国邮政公约》一起已同时在我国生效。《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针对《万国邮政公约》的4大部分进一步做出了更为详细、全面的规定和补充。分别如下:第一部分总则中分设“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应向国际局提供的资料和国际局的出版物”两章;第二部分关于函件的规定分设了“收寄函件的条件”、“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寄发和接收函件的手续”、“函件总包的互换”、“关于转运费和终端费的规定”和“其他规定”共6篇;第三部分关于航空运输的规定中分设了“寄发和转寄的规则”、“会计和帐目的结算”和“各邮政和国际局所应供给的资料”三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中规定了实施细则的生效日期和有限期限。实施细则总共计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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