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邮政对保价信函的责任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3页(974字)
《万国邮政公约》对保价信函各邮政应负责任和寄、收件人要求补偿的规定。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邮政对保价信函的遗失,抽窃或损毁,不论是按散寄或装入封固总包发运,均应承担责任。寄件人原则上有权按照遗失、抽窃或损毁的实际价值要求补偿;间接损失或未实现的利益不予考虑。但是这项补偿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所保金法郎的数额。航空保价信函经由水陆路改寄或退回原寄局时,对第二行程所负的责任,以经由这一路由发运的函件所适用的为限,虽然寄件人有对遗失、抽窃或损毁的保价信函要求按实际价值补偿的权利,但收件人在领取被抽窃或损毁的保价信函后,仍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补偿的款额按函件内装物品在交寄地方交寄时的市价折合成金法郎计算,如果无市价可以参照,则按上列办法估计的通常物价计算。如果保价信函遗失、全部被窃或全部损毁而应予补偿时,寄件人或收件人还有权要求发还一切已缴纳的邮费和税款,但保价费在任何情况下都归原寄邮政所得。寄件人可以将其要求按实际价值补偿的权利让与收件人,反之,收件人也可以将其要求补偿的权利让予寄件人。如果国内法令许可,寄件人或收件人可以授权第三者领取补偿金。在下列情况下各邮政对保价信函不承担责任:(1)保价信函的遗失、抽窃或损毁由于:(甲)不可抗力事件所致,如果原寄国邮政要求,应当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通知之。当然,如果原寄国邮政对不可抗力事件同意承担责任的话,则仍应承担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信函遗失、抽窃或损毁之责。(乙)邮件业务档案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遭损毁,以致不能追查函件下落,而又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应负责任。(丙)因寄件人的过错或疏忽,或因函件内装物品的性质而造成的损失。(丁)函件内装物品属于“禁寄物品”词目下第(4)项所载禁寄物品(参见“禁寄物品”),因而被主管当局没收和销毁。(戊)寄件人提报价值,超过内件的实际价值。(己)在函件交寄的次日起的一年内,寄件人未曾查询。(2)由于寄达国国内的法律规定而被扣留的保价信函。(3)海路或航空运寄时,如果各邮政已经声明对于它利用船只或飞机发运的保价信函并不承担责任,但是,这些邮政对于转运装入封固总包的保价信函,仍应按照有关挂号函件的规定承担责任。各邮政对于不论以任何方式向海关所作的申报事项以及海关在查验其监管的函件时所作的决定,不承担任何责任。